武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财采﹝2023﹞4号
武胜县远航商贸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在参与2022年6月20日由武胜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武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2022年防汛及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6222022000008)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公告、成交公告、评审资料、质疑资料、投诉资料、调查取证过程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成交无效,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成交金额108.125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08125万元(大写:壹万零捌佰壹拾贰元伍角)罚款。
二、处以你公司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武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前锋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胜县财政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