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财采〔2023〕1号
四川碧松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在参与2022年6月7日由武胜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路灯维修材料项目”(项目编号:N5116222022000009)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公告、响应文件、成交公告、评审资料、《武胜县综合执法局关于移送政府采购违法线索的函》、《关于采购路灯维修材料项目的回复函》、《回复函》《关于协助办理意见的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的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成交无效。
二、处以采购金额(成交金额204.77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0477万元(大写:贰万零肆佰柒拾柒元整)罚款。
三、处以你公司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和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没有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武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胜县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