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012023000059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精神病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地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钟秀长街中段共和建司集资楼4单元
被投诉人1:成都市精神病院(下称采购人)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康河村8组318号
被投诉人2: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投诉事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人员配置要求中相关实质性条件,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经查,2023年2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5月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废标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