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华夏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9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中共九寨沟县委党校《课程开发及软硬件实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ABZC竞-200220802-01)的政府采购活动,成为该项目3包-显示设备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后未按照成交公告及合同提供相应品牌的显示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款“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课程开发及软硬件实力提升项目网上竞价公告、九寨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九寨沟县委党校采购电视机与网上竞价公告不一致的情况说明的函》(九市监函〔2022〕34号)和中共九寨沟县委党校《关于请示协调处理我校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货物与网上竞价公告不一致事宜的函》(九寨沟委党校〔2022〕55号)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60.00元(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60.00元缴入九寨沟县财政局以下指定银行账户,缴款后将银行回单交(寄)至九寨沟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行:农行九寨沟县支行新城区分理处
账号:226026010400002070000000001
户名:九寨沟县财政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寨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九寨沟县财政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