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会财采﹝2023﹞27号)

会理市 2023-05-08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凉山州新朋飞商贸有限公司

 

址:

西昌市长安中路楠华大厦156

被投诉人

1

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市金牛区北三环路一段22111单元181802

被投诉人

2

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

  :

会理市古城街道滨河路243号汇元大厦七楼

凉山州新朋飞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2023411日就《会理党校LED高清显示屏、会标屏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40223210200000424)作出的质疑复,于20234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本机关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要求,本机关于2023420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3423,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向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427日,本机关收到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答复。2023424,本机关向广州亿彩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2023425日,本机关收到广州亿彩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回复2023424,本机关向中国共产党会理市委员会党校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2023428日,本机关收到中国共产党会理市委员会党校调查取证回复

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根据会理党校LED高清显示屏、会标屏采购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附件中分项明细报价表得知(见我方质疑函附件1),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显示屏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DH-PHSIA1.5-SS,根据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CNAS检测报告(见我方质疑函附件3)与招标参数要求和评审报告中评分汇总表(见我方质疑函附件2)核对,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本就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连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都不满足,还有很多参数不满足要求,评审报告中技术评分却是满分。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事实依据:根据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CNAS检测报告与招标参数1核对,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DH-PH1.5的像数密度为422500/㎡,而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像素密度:≥424531点,根本就不满足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参数2要求灰度等级:100%亮度,16bit75%亮度,16bit50%亮度,16bit20%亮度,15bit,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100%亮度,14bit75%亮度,12bit50%亮度,12bit20%亮度,10bit,属于负偏离;

招标文件中参数12、恒定湿热实验是在60℃试验的,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恒定湿热实验是在50℃+2℃试验的,属于负偏离;

招标文件中参数13、在高温高湿负荷实验下,显示屏在60℃试验的,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高温高湿负荷实验是在50℃+2℃试验的,属于负偏离;

招标文件中参数6、显示屏所使用的材料需满SJ/T11363-2016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铅,汞,六价珞等含量不应超过0.1%,镉含量不超过0.01%,然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没有此项检验参数,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招标文件中参数10LED模组之间左右精密微调技术;LED模组之间左右精密微调技术,且上下模组的空隙≤0.02mm,相邻模组的屏面之间的最大空隙≤0.02mm,然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根本就没有此项检验参数,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八章 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任意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2: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图像处理器为广州亿彩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HD806TV,然而亿彩HD806TV根本就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事实依据:根据生产厂家广州亿彩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盖鲜章的证明函(见我方质疑函附件4),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法律依据: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八章 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任意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供应商有前款任意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3: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移动操作终端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ThinkPad P15v Gen1-005,此型号根本就不具备招标参数文件中移动操作终端2.接口:≥3USB Type C,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移动操作终端2.接口是要求大于等于3USB Type C,是不可以扩展USB接口的,而联想(北京)有限公司ThinkPad P15v Gen1-005只有2USB Type C接口(见附件5),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八章 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任意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4:根据分项报价明细表,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所投屏体结构外框包边、网络布线及屏体辅材、机柜、压铸铝箱体、电动幕布、红旗+党徽国徽及升降架未载明规格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的组成四、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和第二款三、分项报价明细表(投标报价表格式中要求填写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家、进口或国产的)的规定。

投诉事项5: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参数要求的第15屏体结构外框包边、第16网络布线及屏体辅材、第17机柜、第18压铸铝箱体、第19电动幕布、第20红旗+党徽国徽及升降架,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所投屏体结构外框包边、网络布线及屏体辅材、机柜、压铸铝箱体、电动幕布、红旗+党徽国徽及升降架的制造商家均是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中并不具有生产能力,属于违法销售产品,我公司认为该公司有虚假应标的情况,故应取消该单位的中标人资格。

事实依据:根据天眼查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见附件7)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没有结构外框包边、网络布线及屏体辅材、机柜、压铸铝箱体、电动幕布、红旗+党徽国徽及升降架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许可的,该公司属于违法销售产品;并且电动幕布、红旗+党徽国徽及升降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见附件7)应有3C认证证书,但天眼查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显示该公司并无任何知识产权相关的证书。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八章 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任意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6: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完全没有坚持他方在质疑回复函中说的所谓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是偏向于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敷衍答复

事实依据: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给的质疑回复函默认认可,质疑函的回复内容完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明材料和任何事实性的说服力,而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却完全偏向于被质疑人给出的敷衍答复(见附件2),完全没有履行交易中心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诉请求:

1、我方认为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显示屏、图像处理器的投标资料是虚假的,我方请求财政局向厂家复核该产品参数,并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证实。

2、对我公司质疑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合法、专业并且提供有证明材料的的书面答复,而不是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法律效力的主观意识,以及没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敷衍回复。

3、对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响应资料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取消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4、若证实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资料真实无误,且项目已开展实施并进行验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三条中第七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之规定,我公司向采购人申请参与本项目验收。

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答复称: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供应商认为我公司投标的显示屏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并提供了浙江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予以证明。投诉供应商提交检测报告编号为CTC002F12471QR,其检测型号为DH-PHSIA1.2-YSH(详见证明材料一),检测时间是2022年。而我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为DH-PHS1A1.5-SS,我公司在投标文件第36-50页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的检测型号是DH-PHS1A1.5-SS(详见证明材料二),检测时间为2023年(详见证明材料三)。我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能够证明我公司投标产品DH-PHS1A1.5-SS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投诉供应商使用其他型号的检测报告,捏造我公司投标显示屏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水印显示(详见证明材料一),该报告授权使用的项目是冕宁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体育馆设施设备招标项目(编号:N5134332023000003)。经过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详见证明材料四),投诉供应商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检测报告。投诉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针对投诉供应商凉山州新朋飞商贸有限公司捏造事实,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供应商认为我公司图像处理器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认为我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应标,并提供了广州亿彩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函及功能截图。

根据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供的附件4广州亿彩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函的附件1HD806TV功能截图证明内容显示产品型号为二合一处理器:YC-HD806”(详见证明材料五),与我公司投标产品型号HD806TV不一致,该功能截图证明是证明函的附件,因此这两份文件不能证明我公司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我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并未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投诉供应商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公司提供了什么虚假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我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并不需要取得广州亿彩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针对市场流通的常规产品,我公司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进行采购,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该项投诉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3:投诉供应商认为USB接口是不可以扩展USB接口的是主观臆测、无证据证明材料支撑。USB技术本身就具有非常强的可扩展性。招标文件移动操作终端第2项参数接口的要求中也并没有明确“USBTypeC接口不可扩展、USBTypeC接口不可外置,只是要求支持3USBTypeC接口。我公司在投标文件的参数响应中已经载明,接口:3 USB Type C (外置),该产品通过外置扩展坞,可以实现远远超过3USB Type C接口。我公司并没有提供虚假材料,或做出虚假陈诉。

同时我公司也在质疑回复说明中指出了Thunderblot3接口是一种功能更强大的USB Type-C接口,并提供了Thunderbolt 技术官方网站的截图资料予以证明(详见证明材料六)。因此我公司投标产品具有接口:3USB Type C (外置)”(详见证明材料七)

与此同时我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在CPU处理器等核心参数方面更是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投诉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4:我公司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已经明确填写了屏体结构外框包边、网络布线及屏体辅材、机柜、压铸铝箱体、电动幕布、红旗+党徽国徽及升降架等产品的规格型号,其规格型号均为定制(详见证明材料八)。这些产品均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安装环境、安装方式、现场尺寸等,进行定制安装,才能够满足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因此我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项投诉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5:电动幕布、红旗+党徽国徽及升降架不属于3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详见证明材料九)的: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10.低压元器件、11.小功率电动机、12.电钻、13.电动砂轮机、14.电锤等设备,投诉供应商提供的附件6事实依据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电动幕布、红旗+党徽国徽及升降架属于3C强制性认证产品。

15 屏体结构外框包边、第16 网络布线及屏体辅材、第17机柜、第 18 压铸铝箱体、第19 电动幕布、第 20 红旗+党徽国徽及升降架等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需要进行定制,我公司采购具备生产资质企业的各种符合国家标准的配件(如钢材、钛合金材料、所需线缆、铝材、幕布、膨胀螺丝、五金配件、线管等),在符合招标要求及国家标准要求下,现场进行二次焊接加工及定制化安装调试并以成套设备能够投入正常使用交付予采购人,以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及验收要求,我公司将制造商家填写为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并无任何问题,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招标文件第78页也明确了: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

我公司具有销售: 通讯设备、建材、办公设备、电子产品、摄影器材、社会公共安全设备、音响设备、照明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电力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营业范围,完全具备本项目的经营资质(详见证明材料十)。

综上所诉,该项投诉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6: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活动中,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公司在此表示高度的认可。在本次质疑答复过程中,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度重视,并要求我公司进行相关说明,并没有偏向于任何供应商。我公司在收到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后,认真研究了质疑书内容,并针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了非常详尽说明,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基于客观事实,经过认真核查,通过合法程序出具了质疑答复。

投诉供应商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偏袒我公司的事实进行投诉,严重损害了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形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称:

1、凉山州新朋飞商贸有限公司投诉对象是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但在投诉事项中却针对的是交易中心,投诉对象与事项不相符。

2、针对投诉事项6: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完全没有坚持他方在质疑回复函中说的所谓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是偏向于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敷衍答复。

事实依据: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给的质疑回复函默认认可,质疑函的回复内容完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明材料和任何事实性的说服力,而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却完全偏向于被质疑人给出的敷衍答复(见附件2),完全没有履行交易中心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诉说明: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我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府采购流程实施政府采购。在质疑回复中,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双方均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佐证,我中心无对响应文件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供应商对自己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中心结合被质疑人回复的材料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我中心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偏袒任何一方,更没有敷衍,而是根据事实依据进行答复。

广州亿彩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取证回复

称:

我公司制造的产品LED智能控制器HD806TV不能完全满足此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中国共产党会理市委员会党校的调查取证回复

称:

我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会理党校LED高清显示屏、会标屏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五章对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服务进行了要求,其中二、技术参数及商务售后要求 (一)技术参数 第11项对移动操作终端(强制节能产品)进行了具体要求:要求:接口≥3USB Type C

据查证,该项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唯一性,我单位在聘请第三方代理公司协同制作产品参数方面,存在缺陷。目前,市场上只有夏宝鼎承(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型号为(将星X15 AT-B7601651)的产品可满足此参数。

审查查明:

2023222日,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会理党校LED高清显示屏、会标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010”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339日,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2023330日,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343日,投诉人向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23411日,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质疑回复。投诉人于2023420日对质疑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涉案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涉案项目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 涉案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
  • 凉山州新朋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书》;
  • 本机关发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其答复;
  • 本机关发出的《调查取证通知书》及其回复。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凉山州新朋飞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显示屏DH-PHSIA1.2-YSH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C002F12471QR并非为被投诉人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DH-PHS1A1.5-SS

针对投诉事项2产品制造商广州亿彩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取证回复LED智能控制器HD806TV不能完全满足此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故中标供应商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针对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移动操作终端接口:3USB Type C,中标供应商四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明确了为外置Type C接口,专家评审时出现偏差,但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针对投诉事项4,屏体结构外框包边、网络布线及屏体辅材、机柜、压铸铝箱体、电动幕布、红旗+党徽国徽及升降架等产品为定制产品,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安装环境、安装方式、现场尺寸等,进行定制安装。中标供应商川中芯西拓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无误。

针对投诉事项5,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范围属于依法登记事项, 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即可与政府采购活动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省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 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或者歧视待遇

针对投诉事项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综上,投诉事项1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6已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2成立。该采购项目有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会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理市财政局

                                                                                      202356

  • 投诉处理决定书(党校LED屏采购项目 会财采[2023]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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