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码:N5114232023000013
- 二、项目名称:洪雅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构件采购项目
-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长兴街1号
被投诉人:
地址:洪雅县洪川镇瓦屋山大道北段128号11楼
被投诉人: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大雅街北延段35号宜合大厦2幢7楼
相关 当事人 :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 12 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万合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万合)因不服被投诉人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洪雅发改局)、四川正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正咨)于2023年3月15日对“洪雅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构件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4232023000013)作出的《质疑回复》,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投诉书》,本机于2023年4月4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4月14日,本机关分别向洪雅发改局、四川正咨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2023年4月14日向洪雅发改局、四川正咨及相关当事人南京中宏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宏)送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3年4月19日,洪雅发改局向本机关提交《关于洪雅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构件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四川正咨向本机关提交《关于洪雅县救灾物质储备库构建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 :
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4: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事项2、4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案涉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雅县财政局
2023年4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