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被投诉人:
采购人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因不服泸县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4月3日就“泸县云锦派出所空调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521202300002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1.我方全程参与2023年3月20日的线上开标、解密、评审等活动,未出现评审环节中途被判定投标无效的情形,全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我方中标的评审结果应当被认定合法、有效。我方在开标、评审、报价等全部环节中,我方全程参与、如实响应,全过程合规合法。全过程未出现评审委员会需要我方作出响应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情况,也未出现评审委员会因评审依据不清或其他原因导致评审中止的情况。
2.在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明确不是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依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判定我方“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部分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的情况”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我方中标无效。违反了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采购文件规定。
3.采购文件技术参数为非实质性要求,我方响应文件依据采购文件要求逐条如实填写了响应参数。
(二)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泸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重新评审的流程和过程违法,质疑撤销的情况下组织重新评审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重新评审的过程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评审工作流程执行,没有依法、依规开展独立评审,存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情形。
事实依据:
1.被投诉人应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的规定依据质疑的事项和内容给予答复和办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三条)。截止4月3日,我方从未收到被投诉人关于其他供应商质疑函答复的任何文件,被投诉人没有按照规定通知我方。
2.被投诉人没有按照规定组织质疑答复,对撤销质疑情形没有依法依规办理,超出权责范围。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本项目供应商质疑中标商提供虚假材料事项与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的事项与内容职权范围内开展质疑答复工作,质疑事项与报告中描述的“谈判小组在采购项目符合性评审过程中,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部分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的情况,谈判小组让其通过了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谈判”事项无关。此外,被投诉人在未明确质疑事项不成立或不成立的情况下、对中标商质疑已经明确撤销的情况下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采购组织单位认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规定,在3月22日报告中直接作出了我方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无权作出此项处理决定,没有依法依规属于越权行为,超越职责范围作出的评判意见无效。
3.被质疑人组织质疑答复过程中,启动评审复议没有法律依据,取消我方中标结果不合法。质疑事项是对中标方产品参数是否真实响应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围绕此事项(我方是否提供虚假参数)开展调查和答复,质疑事项与调查、答复事项应一一对应。质疑事项与评审复议所涉相关事项无关,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六章规定,核实响应文件参数是否真实与启动评审复议的事项与条件无关,被投诉人无权对评审过程开展调查,更无权启动评审复议程序,判定我方中标结果无效。此外,本项目供应商质疑已经复函撤销,被投诉人更没有任何依据对评审过程开展调查,更不应该启动评审复议对我方中标结果作出评判。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五十三、五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现场评审活动结束后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违规重新评审的,重新评审结果无效,并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对评审活动结束后发现评审过程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处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五十三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复议时,应当结合质疑。投诉、举报过程中客观、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质疑、投诉、举报所涉及相关事项作出评判,但作出的评判意见不得超越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超越职责范围做出的评审意见无效”:财库〔2012〕69号文件第二、三、四项内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第十四条、十六条。
投诉人请求:
1.请依法、依规撤销3月24日发布的:泸县公安局泸县云锦派出所空调机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依法、依规认定此公告内容无效;
2.依法、依规执行3月20日中标结果公告,确认我方作为中标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和权益并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履约;
3.对本次质疑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给予严肃处理,对存在的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干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违法人员给予纠正,必要时交监察部门查证处理。
……
四、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废标行为无效。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