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24号)

泸县 2023-05-06 00:00:00

投诉人

四川金锋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四川众汇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相关供应商:

四川蕊淼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金锋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众汇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411日就泸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521202300005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417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事实依据:

依据四川政府采购网于2023-03-20 16:38:38 发布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我公司于20230327193149秒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报名并获取了磋商文件,磋商文件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到的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截图】;上述要求供应商提供查询截图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

法律依据:

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投诉人请求: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正磋商文件不合理条款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四、处理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四川众汇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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