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汶财采〔2023〕32号

汶川县 2023-05-0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2212023000017

二、项目名称:汶川县农村新能源路灯建设项目(威州镇新桥村)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229号31栋12楼16号

被投诉人: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1区19楼 9-1-1919  

四、基本情况

四川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就汶川县农村新能源路灯建设项目(威州镇新桥村)(采购项目编号:N513221202300001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于2023年4月10日补正,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书中部分投诉事项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巴蜀宏烨(成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所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根本不属于本次采购人所采购的产品清单(本次采购产品清单:6米灯杆、100瓦光伏板、75瓦LED、80AH锂电池、控制器、亮灯时间、基础、预埋件),更不能参加评分。政府采购的文件和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节能、环保)也明确了是针对本次采购的产品清单进行评审,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中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负责所供设备的运输装卸,基础开挖浇筑预埋与回填、管线敷设,以及设备设施的组装与安装。2、羌绣图案喷印的具体花纹及印字待成交后与采购人商议决定。3、供应商应就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等对采购人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直至采购人的技术人员能独立操作,同时能完成一般常见故障的维修工作。4、供应商须承诺已知晓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本项目配置作业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或其工作人员原因出现的给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安全责任(含事故)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单独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鲜章)。5、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一周之内将路灯样式提交业主单位确认后方可正式生产。按照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次质疑回复意思延伸,还提到了运输,安装设备等,那这些产品里面很多设备和产品还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如果投标人未提供,那就应该做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

二:巴蜀宏烨(成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环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什么不在中小企业申明函中体现,那谁能知道他谁提供的产品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呢?招标文件规定了不属于小微企业,不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 19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在中小企业申明函中体现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说明虚假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

投诉事项

我公司通过第一次质疑函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回复内容进行了第二次质疑,而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直接不予受理,我公司在2023年3月23日进行第二次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从本次招标结果公布时间到3月23日并未超过7个工作日

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332日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023315日组织项目开标、评审,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一、三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款规定,驳回投诉。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川县财政局

2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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