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33292023000027
二、项目名称:2023-2025年新龙县环卫服务市场化管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朗动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13795601791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0层1007号
被投诉人1:四川尚运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 15 号大地世纪2幢 5-E
被投诉人2:新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新龙县如龙镇吾西新区干部周转房二期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成都市朗动广告有限公司因对“2023-2025年新龙县环卫服务市场化管理项目(项目编号:N5133292023000027)”质疑回复结果不满,于2023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 2022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已终结。有关事实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投诉请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正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实依据:
依据四川政府采购网于2023-03-15 16:51:50发布的《新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2025 年新龙县环卫服务市场化管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我公司于2023年03 月22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报名并获取了磋商文件,磋商文件 5.4.2评分标准履约能力的评审标准3、投标人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得2分。根据建城[2007]158 号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一)...(二)...属于变相设置供应商的注册资本,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审查情况:
针对以上投诉事项,本局调阅了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向被投诉人四川尚运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审阅了本项目的质疑书、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
经审查:
招标文件并没有直接将企业注册资本金当作评审因素,而是将有无许可证作为加分项,作为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审。此项目涉及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将投标人有无许可证作为招标评审因素也符合部门规章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实不符,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投诉人成都市朗动广告有限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甘孜州新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龙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