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财监告【2023】5号
当事人:资中县鱼溪镇人民政府
地 址:资中县鱼溪镇
经我局对你镇自查报告的违规政府采购情况进行核查,你镇2021年3月实施采购的“资中县鱼溪镇过河村至齐心村2021年撤并建制村畅通工程”项目评审预算价157万元,应依法备案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而未备案并自行组织采购。以上事实有你镇提交的《资中县鱼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资中县鱼溪镇过河村至齐心村2021年撤并建制村畅通工程未开展招投标的自查报告》、项目财政评审结果审批表、项目合同、县交通局验收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镇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
联系单位:资中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2—5602505
地 址:资中县水南上街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