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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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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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对“黄桷桠、又新、广兴养老中心修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5101212023000014)”(以下简称“本项目”)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3月21日受理。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调取本项目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评审小组和监督代表不作为,导致我公司无故被评为无效标,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根据黄桷桠、又新、广兴养老中心修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显示,我公司不通过本项目审查的原因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又新养老中心-2栋改造【2栋改造修缮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第29项的项目特征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经我公司核对,我公司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第29项的项目特征与采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一致,均为“1.橡塑合成材料板楼面(B1级,3厚PVC同质透心型地板)2.专用胶粘剂粘贴3.施工自流平 4.清理元地面砖,局部破损处采用C20细石混凝土填补 5.部位:居室”。故我公司被评为无效标,不成立。
投诉请求:1.对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处罚。2.对本项目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
本机关认为:
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人员和评审专家不作为,导致投诉人被评为无效标,请求对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处罚;二是要求对本项目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
针对投诉的第一个方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认定质疑事项成立,投诉人对其质疑认定并无不满。该投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关于相关评审人员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针对投诉的第二个方面: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项目不符合组织重新评审情形,应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综上,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