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南昌市腾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五路719号洪泰智造工场A1栋
被投诉人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彭溪镇蔡山北路西二段195号
相关供应商:
四川沃凯玛厨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7层1727号
南昌市腾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腾聪”)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彭山人民医院”)于2023年3月14日就“患者服务中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4032023000020)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3月30日,本机关向彭山人民医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4月9日,本机关收到彭山人民医院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患者服务中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投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及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都指向特定制造商,对南昌腾聪及其他投标人实施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
利用大型设备,排斥外地供应商,对南昌腾聪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第一款中“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之规定,采购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并无不妥;且根据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报告》及相关响应文件显示,有三家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进行了响应且响应“AE14矮仔炉(单头)”“AE19炊用燃气大锅灶”的产品制造商为不同企业。同时,经核实,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关于“AE14矮仔炉(单头)”“AE19炊用燃气大锅灶”整机功率的规定与浙江博立灶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Q/ZBL 001-2019)中描述的并不完全一致,投诉人所称变相指定特定的制造商的理由不成立。因此,“AE14矮仔炉(单头)”“AE19炊用燃气大锅灶”相关技术参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
,在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对要求提供样品的不锈钢米台面(AC03)、矮仔炉(单头)(AE14)、快餐盘(BF01)三种货物的尺寸、材质等技术参数做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在关于样品的规定内容中关于样品审查的具体内容亦为“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且并无被投诉人所称“需评审专家通过视觉、触觉对样品实物接触人体及贮物部位安全性、制作工艺、使用功能、焊接是否牢固(质量结构)进行主观判断”的内容;同时,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规定可知,要求提供样品的情形仅包括“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因此,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上述三种货物样品存在不合理、不明确之处,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案涉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