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眉彭投诉处〔2023〕5号

彭山区 2023-04-28 00:00:00

投诉人

重庆市餐谋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民盛路39号9幢

被投诉人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彭溪镇蔡山北路西二段195号

被投诉人

:四川银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岷东大道南段1号7层708

       相关供应商:

四川沃凯玛厨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7层1727号

重庆市餐谋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餐谋”)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彭山人民医院”)于2023314日就医院患者服务中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403202300002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3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330,本机关向彭山人民医院、四川银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46日,本机关收到四川银基提交的关于<医院患者服务中心配套设施>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202349日,本机关收到彭山人民医院提交的《关于患者服务中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其他要求。二、方案设计要求(实质性要求)。供应商需根据采购需求提供的设计图纸,包含但不限于①平面布置图、②给水点位图、③排水地沟点位图、④用电点位图等内容。上述要求供应商出具的方案实际要求作为(实质性要求)。存在限制性、排斥性设置,对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

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五、样品要求。

  • 样品清单
序号 名称 样品标准和要求 数量
1 不锈钢米台面(AC03) 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1台
2 矮仔炉(单头)(AE14) 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1台
3 快餐盘(BF01) 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1个

上述谈判文件中要求的整套成型重几百斤的(矮仔炉)和(不锈钢米台面)大件样品,存在不合理设置。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属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了偏远市、区、县供应商参与市场公平竞争”“设定了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省外供应商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存在排斥性设置对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1

由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一、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的相关内容可知案涉项目拟采购的标的系洗手星更衣柜等各类货物同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案涉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是采购标的即各类货物的功能和质量要求以及时间地点等服务要求而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关于“①平面布置图、②给水点位图、③排水地沟点位图、④用电点位图等”的设计图纸显然并不属于上述货物的采购需求范围内况且即使供应商提供了相关设计图纸案涉项目采购文件中也无判断设计图纸是否正确与可行的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

在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对要求提供样品的不锈钢米台面(AC03)、矮仔炉(单头)(AE14)、快餐盘(BF01)三种货物的尺寸、材质等技术参数做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在关于样品的规定内容中关于样品审查的具体内容亦为“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且并无被投诉人所称“需评审专家通过视觉、触觉对样品实物接触人体及贮物部位安全性、制作工艺、使用功能、焊接是否牢固(质量结构)进行主观判断”的内容;同时,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规定可知,要求提供样品的情形仅包括“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因此,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上述三种货物样品存在不合理、不明确之处,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2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案涉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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