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地址: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南溪河路30号
被投诉人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东坡湖广场3栋3层7/8/9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四川成都市新津区永商镇梨花大道一段538号
扬州鸣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3月3日就“凤鸣幼儿园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403202300002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3月24日,本机关向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2023年3月30日,本机关收到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诉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只要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该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均可在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并未限制检测机构的具体名称。案涉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排除了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其他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案涉项目采购文件将检测报告出具机构限定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不当。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案涉已确定供应商,暂未签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