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 书
当事人:四川中诚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枊城人和路758号4栋1单元10层1007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大英县应急局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及药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9232022000190)”采购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响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资料、项目结果公告、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复函等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3493元(叁仟肆佰玖拾叁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缴款书缴至大英县财政专户(电子缴款书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英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