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桂花社区6组86-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同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签订的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市场化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增加了“乙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以及工作成效,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自行调节安排服务工作人员。”的内容,变更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关于人数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签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四川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光审字(2022)第147号审计鉴定报告确认未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经费为732,233.20元。以上事实有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市场化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你公司同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签订的《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市场化服务外包政府采购合同》;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城市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市场外包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东升街道办事处、怡心街道办事处关于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市场外包项目《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回复;川光审字(2022)第147号审计鉴定报告;以及“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39,908.00元(大写:叁万玖仟玖佰零捌元整,按第一包采购金额3,511,800.00元和第三包采购金额4,469,8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732,233.20元(大写:柒拾叁万贰仟贰佰叁拾叁元贰角)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双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