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彭州市图书馆一楼提升打造维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822022000164)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供应商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
二、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回复并提出不同意见。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不同意见不予认可。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彭州市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