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仪陇县 2023-04-27 00:00:00

仪财采〔2023〕6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N511324202

3

0000

2

2

二、项目名称

仪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校食堂食材

及配送服务

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仪陇县正利食品

有限公司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

锦绣路六段42号附17号

被投诉人

1

仪陇县政公采购代理

有限公司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

望云

101

被投诉人

2

: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18号

四、基本情况

仪陇县正利食品

有限公司不服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和

仪陇县政公采购代理

有限公司于202

3

3

月2

7

日就仪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材

及配送服务

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324202

3

0000

2

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

3

4

11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项目开展情况:2023年3月9日,仪陇县政公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仪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N5113242023000022);2023年3月17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第二次);2023年3月22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第三次);2023年3月27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第四次);2023年3月31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第五次);2023年4月14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第六次)。

投诉事项一: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中序号3配送保障、序号4食品安全保障、序号6应急预案的评分标准均为“方案完整规范、内容详实、描述准确、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满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扣分,缺少一项扣分,扣完为止,不提供不得分。”

投诉事项二:评审分值设置不合理。在招标文件中,报价30分是客观分,配送保障(10分)、食品安全保障(8分)和应急预案(10分)共28分,是主观分。

投诉事项三: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招标文件中本项目大米和菜籽油设为核心产品,采购预算为5700万元,共9种产品,大米270万元、面粉180万元、菜籽油380万元、生鲜肉类1660万元、鸡蛋630万、蔬菜1170万元、调味品360万元、牛奶420万元、水果630万元,生鲜肉类、鸡蛋、蔬菜、牛奶、水果所占货物比重较大,根据项目特点,在生鲜肉类、鸡蛋、牛奶选择1-2种货物为核心产品较为适宜。大米和菜籽油所占比重非常小,不应该设为核心产品。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根据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按中标金额×0.9%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机构不合理,代理服务收费不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有权力寻租的嫌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

本采购项目,要求

投标

供应商提供包括配送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售后服务等内容在内的服务方案,通过服务方案来反映供应商

配送保障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

、售后服务质量,将前述相关要求列为评审因素,同时进行了细化、量化,

评分标准的设置符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规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

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规定。投诉

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

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报价分值为35分(详见2022年3月22日第三次更正公告),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投诉

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

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大米、食用油为核心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投诉

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

采购代理机构及代理服务费的确定是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依法自主确定的事项,代理服务费不属于采购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资质的要求,也不是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代理服务费标准在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中记载,其属于告知内容,每个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时均应当接受,并不损害投诉人的利益,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对该事项进行投诉无法律依据,故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

事项一、二、三

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

事项四,

为无

效投诉

。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

之规定

,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仪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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