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09012023000007
二、项目名称:遂宁市中心医院洗涤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6号
被投诉人1:遂宁市中心医院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127号
被投诉人2:四川国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127号
相关供应商1:四川飞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飞洁)
住所:大英县工业园区盛马大道中段
相关供应商2:大英鑫悦顺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英鑫悦)
住所:大英县金阳市场二姐商行
四、基本情况
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国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就遂宁市中心医院洗涤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0901202300000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3月22日收到,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3月28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3月30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2关于《遂宁市中心医院洗涤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投诉的情况说明》、磋商文件、评审资料以及评审现场监控视频,2023年4月3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1关于《我院洗涤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投诉的情况说明》,2023年4月4日本机关收到相关供应商1《投诉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4月6日收到相关供应商2《回复投诉情况说明书》。2023年4月7日本机关向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质证通知书》,2023年4月12日本机关向磋商小组成员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同日,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送了《协助工作函》,2023年4月18日投诉人因工作安排不能参加质证,并向本机关进行说明。本项目评审结束,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不公开、不公正,涉嫌操控指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是虚假承诺,提供虚假内容谋取中标,因此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构成了虚假承诺,中标无效中小企业评审得分无效。
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中标产品品牌,属于虚假伪造品牌商标与产地、厂址不符的假冒产品和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中标无效。
投诉事项四: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构成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商标和品牌响应无效,构成了无效响应的品牌商标商号,中小企业评审得分无效,应中标无效。
投诉事项五:中标供应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产品按10%的价格扣除评审得分,从评审报告中证明,中标供应商已得到了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得分,这是错误的评审结果,应纠正综合得分,所以本项目应重新评审。
投诉事项六:对我司“售后服务”评审错误,对我公司“售后服务”进行扣分是不正确的,此项评审不细致、不公平、不公正,应组织评审专家重新评审。
投诉事项七:本项目是指定供应商和虚假的评审结果,在评审中特意将中标供应商评审因素“售后服务”评为最高分,涉嫌指定供应商中标。
投诉事项八:四川飞洁、大英鑫悦对本项目进行围标,且串标操纵指定供应商中标。
投诉事项九:大英鑫悦没交纳社保,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社保证明,不具有交纳社保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投标无效,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处罚。
投诉事项十: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而本项目故意不公布主要标的信息(分项报价明细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法监督中标供应商报价是否属于实质性要求,是帮护指定供应商的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遂宁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