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财采〔202 3 〕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 N511324202 3 0000 2 2
二、项目名称 : 仪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学 校食堂食材 及配送服务 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四川家鲜生商贸 有限公司
地址: 遂宁市遂宁高新区西部铁路物流园B3-3区一单元壹层3号
被投诉人 1 : 仪陇县政公采购代理 有限公司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 望云 路 101 号
被投诉人 2 :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18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家鲜生商贸 有限公司不服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和 仪陇县政公采购代理 有限公司于202 3 年 3 月2 7 日就仪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材 及配送服务 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324202 3 0000 2 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 3 年 4 月 3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 10分 ) ,1.配送路线、配送人员作业时间及纪律要求的管理方案;2.配送前配送车辆车况检查作业流程;3.配送到各学校时间节点符合学校的备餐要求;4.配送时效保障措施 ;5.配送装卸管理制度。 配送保障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和细化。
投诉事项2: ( 8分 ),1.食品出入库管理方案;2.食品溯源管理方案;3.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具体措施;4.食品检验方案和食材库房卫生管理方案。 食品安全保障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和细化。
投诉事项3: ( 10分 ),1.应急管理体系及应急队伍配置;2.临时需求的应急方案和响应时间;3.配送过程中突发情况应急措施;4.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5.突发疫情防控措施。 应急预案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和细化。
投诉事项4: ( 8分 ),1.售后服务管理制度;2.售后服务团队及分工和培训方案;3.质量反馈机制及回访方案;4.报废处理办法及快速的退换货方案等内容。 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和细化。
投诉事项5: ( 15分 ),6.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人,有营养师1人,有食品检验员或食品检验工2人,以上人员齐全得1分,每增加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0.5分,本项最多得2分。每缺少一人扣一分,扣完为止。 履约能力评分项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 2 )以上“配送中心”,供应商的“配送中心”的仓储规模满足冷冻库达200立方米及以上和冷藏保鲜库达500平方米及以上,米面油、调味品、牛奶库房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 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至事项4:
投标
供应商提供包括配送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售后服务等内容在内的服务方案,通过服务方案来反映供应商
配送保障
、
安全保障
、
应急处置
、售后服务质量,将前述相关要求列为评审因素,同时进行了细化、量化。本
采购
项目
评分标准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
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符合
第九条
规定
:
“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
。
投诉事项不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
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规定
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的
规定。投诉 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评审因素 是 根据
教育部等七部门
《
关于印发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中第十条
“
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基本条件要求。(二)供餐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3.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
”
之规定
,
配备一定数量的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营养师
、
食品检验员
,
与本招标项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等客观需求密切相关。
该
评审因素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也不违反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关于投诉事项6: 本项目采购人
综合食品
食材
供应
市场情况
、用餐学生数量、学校地域分布、疫情防控(含动物疫情)等
因
素
测算,确定
“
配送中心
”
应具备
4000m
2
(含4000m
2
)以上
的仓储条件,采购人在投诉处理期间提供了仓储测算资料,能证明该条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系项目真实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不存在
违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
五
条
:“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 所有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仪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