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2〕91号),泸州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在检查你单位2021年代理实施的《泸化中学计算机网络教室》(项目编号:5105042021000017)政府采购项目时,发现招标文件第60页(4.3.3 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3履约能力24% 6.所投云课堂终端……获得……中国质量协会授予的“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的企业得3分;9.投标人具有高新企业证书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序号4 服务9%“4.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机构在30公里以内的得2分,在30公里以外的得0.5分(提供售后服务机构的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和场所图片)”)的条款存在倾向性、歧视性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已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3月10日之前,作出如下整改:
1.落实集采机构主体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
2.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3.完善采购需求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将书面整改报告交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