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2〕91号),泸州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在检查你单位2021年实施的《官渡学校校园卫士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05042021000019)政府采购项目时,发现该项目存在政府采购合同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系统未查询到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已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3月10日之前,作出如下整改:
1.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
2.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能力水平;
3.完善采购合同并及时公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将书面整改报告交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