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2〕91号),泸州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在检查你单位2021年代理实施《2021年胡市镇培育省级有机糯红高粱现代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波形护栏采购》(项目编号:5105042021000296)、《2021年胡市镇培育省级有机糯红高粱现代园区品牌创建项目路灯采购》(项目编号:5105042021000297)等两个政府采购项目时,发现以下问题:
一、《2021年胡市镇培育省级有机糯红高粱现代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波形护栏采购》存在问题
1.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详见该项目采购文件第57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2.中标公告主要成交标的信息未见标的规格型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
二、《2021年胡市镇培育省级有机糯红高粱现代园区品牌创建项目路灯采购》存在问题
1.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详见该项目采购文件第60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2.中标公告主要成交标的信息未见标的规格型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已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3月10日之前,作出如下整改:
1.落实代理机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评审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3.完善采购合同并及时公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将书面整改报告交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