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凉财采〔2023〕10号)

凉山州本级 2023-04-12 00:00:00

当事人:四川雷尔卡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桥路98号附8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参与“凉山州中心血站小型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112022000416)投标时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经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多次联系,你公司一直未来领取成交通知书并且拒收邮件。同时,凉山州中心血站与你公司多次电话沟通前来商议签订合同事宜未果,发出了书面《通知函》,你公司拒收邮件至今仍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凉山州中心血站提供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和快递单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36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

联系单位:凉山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834-2167314

地    址:西昌市三岔口南路309号金财大厦410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36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内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凉山州财政局法规与税政科

联系电话:0834-3222890

地    址:西昌市三岔口南路309号金财大厦610办公室

    本机关此前采用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凉财采〔2023〕10号,以下称告知书),但因拒收或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告知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凉山州财政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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