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遂财采〔2023〕24号)

遂宁市市本级 2023-04-17 00:00:00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都锦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址:彭州市天彭镇兴盛路41号第四层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参与遂宁市中医院医用胶片及检查报告打印服务项目时,为获取中标(成交)资格,在其响应文件涉嫌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彩页等,严重侵犯了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调查取证环节,投标产品生产厂家不予配合调查,也不向本机关提供与投标产品相关的任何资料,故无法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有: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其他响应性文件、无锡蓝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参数彩页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明。

综上,调查组认为:因缺少生产厂家对投标产品证言证词以及书面证明材料,故无法判断投标产品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关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遂宁市财政局

202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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