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财政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乐至县帅兴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96-9—96-18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3年1月6日你公司参加了“2023年春节慰问品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20222022000077,预算金额:72.32万元,下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你公司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副本)、成都民嘉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春节慰问品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协助调查函复函》、协助调查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3616元(大写:叁仟陆佰壹拾陆元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银行(户名:乐至县财政局,账号:955885231200062868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乐至支行,项目名称: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乐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至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