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财罚〔2023〕4号)

乐至县 2023-04-21 00:00:00

乐至县财政局

当事人:四川宇之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侧银杏苑小区13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316日你公司开展了“2023年春节慰问品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20222022000077,预算金额:72.32万元,下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你公司在本项目开展中编制招标文件存在缺陷、未保存完整的影像资料。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成都民嘉科技有限公司和乐山市市中区为天精米加工厂的《投诉书》、你公司关于《2023年春节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20222022000077号)投诉答复的书面说明》、协助调查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银行(户名:乐至县财政局,账号:955885231200062874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乐至支行,项目名称: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乐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至县财政局

202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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