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德昌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德昌县德州街道交通路南段243号
经调查:你单位“德昌县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在凉山州或者项目所在地设置有办事处或分公司得2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以上事实有“德昌县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治理试点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等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整改问题,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本机关财政监督绩效管理股。你单位以后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各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切实提升质疑答复能力,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财政局或德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昌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