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看守所及其附属设施维修项目
二、项目编号:N5109012022000209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志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17层15号
被投诉人1: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遂宁市东升路38号(遂宁市市民中心5号花瓣4楼)
被投诉人2:遂宁市看守所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冉家湾
四、基本情况
四川志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2 年12月16日就遂宁市看守所及其附属设施维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901202200020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2022年12月27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向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3年1月3日投诉人现场向本机关送达《投诉函补正资料》,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1月4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分别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1月12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1关于对“遂宁市看守所及其附属设施维修项目”投诉的答复及评审相关资料,同日,收到被投诉人2关于对“遂宁市看守所及其附属设施维修项目”投诉的答复。评审已结束,已确定成交人,但未签定采购合同。因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欠妥,2023年4月17日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责令本机关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磋商小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二)项关于“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经评审,本项目磋商小组推荐了中标(成交)候选名单并进行公告,其推荐中标(成交)候选名单是在磋商小组实质性调整“项目包干价”且没有将实质性调整内容书面通知磋商供应商的情况下产生,其行为严重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中标(成交)结果应当无效且无合格供应商。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遂宁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