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财罚〔2023〕2号)

凉山州本级 2023-04-04 00:00:00

当事人:凉山州亚博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333号凉山风情大酒店7楼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在“凉山州第二人民医院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洗浆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112022000299)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本机关委托鉴定函,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的复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724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我局你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由我局向你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你公司根据缴款书上面提示的缴款编码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完成后自动获取缴款票据,可在预留手机上查询或下载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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