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迪优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簇锦南路109号2栋2单元1501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新医院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N5111322023000004)”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编号为W20220410、W20220411、W20220412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故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系虚假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询问笔录》、德清鼎森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关于〈协助调查检测报告真实性的函〉的复函》为证。
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因你公司称与检测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并支付检测费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三份虚假报告用于此次投标活动,并提供了《检验检测服务合同》、转账记录、《接(报)处警登记表》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四川迪优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并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在收到本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