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财罚〔2023〕1号)

双流区 2023-04-06 00:00:00

当事人

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棠湖西路一段39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单位新型冠状病毒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1222日,公告时间为2022110日,备案时间为2022110日。公告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1个工作日,备案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1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之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新型冠状病毒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采购项目合同、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备案信息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由你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财

                                                                                            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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