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成都市双流区总工会
地 址:成都市双流区城北下街58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单位春节“送温暖”活动慰问物资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1月23日,公告时间为2021年2月4日。公告时间为合同签订后9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之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春节“送温暖”活动慰问物资采购项目合同、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信息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由你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