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财罚〔2023〕4号)

双流区 2023-04-06 00:00:00

当事人

成都海利特工贸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蛟龙港海滨广场3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空港医院)2022年第四批医用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162022000319)第一包的投标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一项摆药机用包药纸的制造商为日本汤山制作所,该企业不应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故你公司将该企业列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属于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成都海利特工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成都海利特工贸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空港医院)“2022年第四批医用耗材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5101162022000319)举报回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4,945.70元(大写:肆仟玖佰肆拾伍元柒角,按第一包采购预算金额989,14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财政

202343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