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棠湖西路一段39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7月21日同四川华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佳禾城市市容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市场化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增加了“乙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以及工作成效,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自行调节安排服务工作人员。”的内容,变更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关于人数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签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你单位按照违法签订的合同内容对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市场外包项目组织验收,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市场化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四川华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四川佳禾城市市容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你单位同四川华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佳禾城市市容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市场化服务外包政府采购合同》;你单位关于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市场外包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东升街道办事处、怡心街道办事处、黄水镇关于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市场外包项目《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回复,四川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光审字(2022)第147号审计鉴定报告,以及“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第六十八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