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示(白财采管〔2023〕10号)

白玉县 2023-04-06 00:00:00

白财采管〔202310号

投诉答复通知书

一、

项目编号:

N51333120220000

87

二、

项目名称:

白玉县

赠科乡扎马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智慧农业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斯特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中坝镇培江路中段398号(达泰中坝科技企业孵化楼401号)

被投诉人: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建设镇园丁小区2楼

被投诉人:白玉县民族宗教事务

住所:白玉县建设镇河东街白玉大厦7楼

四、

投诉事项:

1、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存在将实质性内容作为加分项的错误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与标准对评标文件进行评审,而是凭个人经验及认知进行评审

2、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与标准对评标文件进行评审,而是凭个人经验及认识进行评审。3、评审报告提到中标公司资料涉嫌作假的处理情况未对我相关当事方进行说明。

、基本情况

白玉县赠科乡扎马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智慧农业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3312022000087)于2022年11月10日在四川政府采购官网发布采购公告,于2022年12月5日在四川政府采购官网发布更正公告,于2022年12月22日在四川政府采购官网发布结果公告

供应商四川斯特瑞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不服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一”)于2023年1月6日作出的质疑答复。投诉人20231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2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收到并依法受理,于202329日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白财采管函〔20232号)。投诉人于202329日向我局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所需补正材料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投诉人一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白财采管〔2023〕6号),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投诉人二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白财采管〔2023〕7号),被投诉人一和被投诉人二均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白玉县赠科乡扎马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智慧农业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投诉说明》及相关附件,均认为投诉人投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处理依据及

处理决定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认为: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55寸LCD屏接单元”从技术参数中可以看出,每个屏接单元不是一个独立设备,需要相应控制器和软件把每个单元连接成一个具有显示功能的大屏,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该产品作为带★号的强制节能产品事实依据不充分。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2.1.5条第三款:“本项目采购无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本项目采购无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评审得分/响应报价相同的,按供应商提供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由此得出评审专家按照招标内容评审并无不当。

针对投诉事项2:“14柴油水泵”“15水管、接头”“20服务器”“21网络费用”等项目产品制造商均为投诉人,以上产品制造商属于不同行业,投诉人是仅有18人的微型企业,显然无法作为以上产品的制造商。”按照采购内容要求“未能满足本次采购所投的所有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的情形”,不应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针对投诉事项3:采购人已向我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并附有中标供应商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经核对不存在资料作假情况。

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白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康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玉县财政局

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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