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号3楼B05室
邮编:20008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智楠
联系电话:18620291992
委托代理人:陈雅芹
联系电话:13482461475/13122082138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号3楼B05室
邮编:200080
被投诉人 1:内江市东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63号
邮编:641199
联系人:谭老师
联系电话: 13990572082
被投诉人 2: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汉安大道西段927号40幢2楼1号、2号
邮编:641000
联系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 0832-2242423
相关供应商: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邮编:410205
联系人:刘谦
联系电话:18874829426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合称“被投诉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就“内江市东兴区2022雾炮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011202200014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中违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

针对质疑事项6,质疑答复明显事实认定不清,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意,特提出投诉。
第一,招标文件付款方式要求“待市级补助资金到位后,通过验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且财政资金到位后付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采购人在 30 日内支付成交金额的5%。”不合理,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同时,关于能否收取质量保证金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如下:①留言编号:5376-343643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明确回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②留言编号:2562-365432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明确回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没有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第二,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作为政府职能机关,应作为表率,依法实施国家政策法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
1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2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国务院令第728号)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投诉事项2:
事实依据:


针对质疑事项12,质疑答复中提到:质疑人所说的概念模糊未进行量化标准,方案中存在不合理逻辑已给予明确的具体的标准,并根据此标准进行了量化,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此答复明显事实认定不清,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意,特提出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一)评审因素的所谓“齐全、不符合逻辑、存在文字错误、语病、针对性、详实、有利、完整、完善详实、契合度高、有利于、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评分因素概念模糊,未提供事实上可行的评分标准。
(二)财政部留言答复表明了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的指标的明确观点。
①财政部留言编号:9787-3517752,留言内容:问题1: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7分)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完全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保障措施详细、合理可行:7分。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基本满足采购需求,保障措施较详细、相对合理可行:4分 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不满足采购需求,没有或只有少部分保障措施,不够合理可行:2 分。此类表述是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问题2:产品整体性能评价(7 分)对比各投标产品,从产品质量和稳定性,从性能参数,关键部件进行评价。 第 12 页招标文件 所投产品整体先进,稳定,各性能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本项目需求:7 分:所投产品整体较先进,稳定,各性能参数均满足本项目需求:4分;所投产品整体先进、具有稳定性,各性能参数部分满足本项目需求:2分;其他:0 分,此类表述是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请国库司领导给予解答,便于基层财政部门在具体投诉受理时便于掌握。财政部答复:“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合理、先进、稳定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
②财政部留言编号7833-3511677,留言内容:工作定期分析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巡查网点、信息收集、管理员服务质量、投注站反馈等。评审标准如下:(1)方案全面;(2)方案科学;(3)方案合理;(4)方案可行。以上评审标准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4分。财政部答复:所提供案例的评审标准是“全面、科学、合理、可行”四个等级,评审标准没有量化。这四个等级都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什么样的方案属于全面,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
③财政部留言编号2078-3282466,留言内容:请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素指评综合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怎么理解?采用设置优3分,良2分,合格1分的量化分值设定违法吗?财政部答复:“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综合评分法等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三)采购需求中缺少评审因素相关的内容,采购需求不明确。采购需求中没有和“售后服务人员的配备、服务响应时间、质保期后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方案、处置原则、恶劣天气应急处置、突发机械故障”等评审因素相关的内容,没有明确和评审因素相关的客观、量化指标,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
(四)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上述评审标准和评分项的设置,充斥着评审因素未量化的问题,评委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但又因招标文件未依法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评委如何公平公正地对各项内容进行评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第三十七条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投诉事项3:
事实依据:


针对质疑事项13,质疑答复中有提到:招标文件中作为得分因素的每一项技术参数需满足至少三个以上供应商,而不是招标文件中作为得分因素所有的技术参数结合起来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此答复明显事实认定不清,如果只是要求每一项技术参数需满足至少以上供应商,而不是要求所有的技术参数结合起来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请问这样的参数设置的意义是什么?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意,特提出投诉。
第一,多功能抑尘车车辆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缺乏竞争,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根据多功能抑尘车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http://app.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_xxgk/index.html)和中国汽车网查询得知,能够基本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车型有:湖北浩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浩天星运牌HTX5316TDYL6型多功能抑尘车、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力牌CL5310TDYZ6YC型多功能抑尘车、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凯力风牌KLF5310TDYZ6型多功能抑尘车、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中联牌ZBH5310TDYDFE6型多功能抑尘车。但经过详细查询发现:浩天星运牌HTX5316TDYL6型多功能抑尘车、程力牌CL5310TDYZ6YC型多功能抑尘车、凯力风牌KLF5310TDYZ6型多功能抑尘车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配置有前鸭嘴”、“中置圆锥冲洗喷嘴”。
同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没有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以及使用。机动车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产品,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得知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凯力风牌KLF5310TDYZ6型多功能抑尘车没有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即3C认证)。
因此,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的投标车型仅有1家的产品,即中联牌ZBH5310TDYDFE6型多功能抑尘车,指向特定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结果正是中联牌ZBH5310TDYDFE6型多功能抑尘车,该结果从正面印证指向特定供应商中联牌的事实。
参考财政部留言编号6126-3224252,国库司答复:“如果评标办法的某项得分因素只有一两个供应商可以得到分数,这个因素就属于为这一两个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如果采购人认为这个因素是本项目必须满足的要求,应该将其设为关键因素,标记星号,对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做无效处理。”
第二,本项目中的多功能抑尘车的技术参数只有1家供应商能完全满足的情况,评标办法“技术指标和配置”评审项中多功能抑尘车的评分因素针对了“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或其经销商,这里所说的特定供应商是指潜在供应商,而不是实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如果一个项目的评分因素有多个潜在供应商可以满足要求,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仅有一个供应商可以满足并得到分数,不构成歧视和倾向性。但本项目的“多功能抑尘车”仅有唯一一家供应商可以满足技术参数评分因素“技术指标和配置”该项评分标准要求,和其他潜在供应商拉开差距并取得高分。这个因素就属于为这一个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第三,参考《喀左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指向唯一供应商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投诉结果:投诉事项1、3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详见附件6)
第四,招标参数的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和第三十一条:“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二十三号):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四室一包’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ZC20210240)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附件7)
综上,本项目招标参数的设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对招标参数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3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4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被投诉人1称:
投诉事项一回复:
投诉事项二回复
投诉事项三回复 :
被投诉人 2 称:
投诉事项一回复:
投诉事项二回复:
投诉事项三回复:
投诉单位所引用的财政部信息公告(第1623号),经查阅该案例的原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跟本项目完全不同,不具有参考性,不能作为认定本项目也存在此种情形的依据。
同时,考虑到各生产厂家生产理念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在保障设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本项目各技术参数均给出合理的数据范围,不存在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的情况,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
经审查查明:
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5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内江市东兴区2022雾炮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N5110112022000145)。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一、投标人须知附表”载明:“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的“三、商务要求”中的“2.付款方式”载明:待市级补助资金到位后,通过验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且财政资金到位后付 95%,剩余 5%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采购人在 30 日内支付成交金额的 5%。投标人须不得晚于采购人第一次付款前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4.评分细则及标准中的4.3.2综合评分明细表”已载明相应评分标准。
2022年12月11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获取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
2022年12月20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引用废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编制有误不规范,应当进行修改。因此,请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中的“重太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质疑事项2:本项目变相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参与开标不合理,违反国家防疫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等一系列证明材料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和排斥潜在投人,不利于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变相要求投标人为小微企业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不合理,属于混淆投标人主体身份,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要求原件核查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质疑事项 6:招标文件中违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违法赋予采购人随意取消中标资格的权利;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有关“保险”未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投标文件要求;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结束后复核无相关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产品彩页、产品技术说明书等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中关于得分相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直目扩太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事项1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设置区间值,多功能抑尘车完全满足的车型不足三家,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2022年12月22日,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内江市东兴区2022雾炮车采购项目质疑回复》: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目前信用中国现行的信用类型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但是只是名称有所变动,未改变项目实质性要求,不会影响投标人后续的采购活动,我公司针对此条质疑事项予以采纳。
质疑事项 2答复: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 (响应) 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其中并无质疑人所说的“明确不得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且该条规定鼓励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并未强制规定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全面采用电子化政府采购。而本项目按照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采用线下交易采购模式,不存在任何问题;2.质疑人所提到的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增加了政府的防疫压力等等,质疑人所说的疫情防控政策已经不再使用,“新十条”出台后已明确规定不再查验健康码、不再强制要求做核酸等,任何公民均可自由出行。且目前全国疫代理情局势已放开,当地的防疫政策也不再限制外省人,所以不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因此,质疑事项 2 不成立,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3答复: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报价异常的规定来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 (川财采[2016]53 号) 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所以不存在质疑人所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质疑事项3 不成立,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 4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描述清晰,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不存在质疑人所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质疑事项 4 不成立,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 5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因此,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实为采购人的权利,也是采购人的义务,如果在核实过程中,发现该投标文件可能要求其在中标后,签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要求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必要的原件进行核对,合法合规,且招标文件中未要求在开标过程中提供原件进行核查。因此,质疑事项5 不成立,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6答复: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为: 待市级补助资金到位后,通过验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且财政资金到位后付 95%,剩余 5%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采购人在 30 日内支付成交金额的 5%。投标人须不得晚于采购人第一次付款前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并未如质疑人所述,采购人、采购代理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因此,质疑事项 6 不成立,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 7答复: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中标人需协助采购人上户是为了采购人能更快的将车辆投入使用,并且给予了中标人充足的时间。确认中标人是根据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项要求是在双方在合同履约期间对中标人的要求,不存在质疑人所说对评标结果或中标结果进行修改的情形。因此,质疑事项 7不成立,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8答复:招标文件中所提及到的投标人全部完成本项目所有的内容的最终报价,包括投标人履约过程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检测费、规费、保险、招投标费用、利润、税金及与供应履约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所有费用,以上费用是投标人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未提及关于任何的上户费用和车辆保险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所以投标人在响应过程中无需考虑此项内容。因此,质疑事项8 不成立,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9答复: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 (川财采[2016]53 号)第三十八条、第(四) 条规定。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此项要求为评审委员会的义务和权利,不存在质疑人所述随意对评标结果进行复审、修改评标结果。因此,质疑事项9 不成立,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10答复: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中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办理中,明确规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相关页面截图如下:


所以检测报告为车辆在首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必须提供的材料。2.质疑人所说的增加供应商、投标人成本的问题,经查质疑人公司为代理商,即使提供检测报告,也提供的为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代理商完全可以根据采购需求寻求符合招标文件的产品。而对于认为根据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增加了贵公司的成本及企业经济负担,请贵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提出质疑,投标人针对质疑事项,首先需自身受到损害,其次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对于该损害质疑单位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3.关于质疑人所说的需提前准备样车的问题:本次采购为专用车辆,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第八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
(二)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该车辆如进行销售,首先必须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该事项为行政许可事项,未取得许可不得销售,因此既然投标人使用某款车参与本次项目,代表该车辆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系统,必然已生产出实车,否则该车辆不得用于生产销售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针对检测报告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关于产品彩页等的问题,招标文件并未强制要求全部提供,为保证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考虑到各投标人所具有的产品证明材料各不相同,招标文件给予各投标人足够的自由选择的空间,各投标人可自主选择检测报告、技术说明书或者产品彩页、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作为证明文件。因此,质疑事项 10 不成立,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11 答复:根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使用的标准与该法规完全一致,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不合理规定。因此,质疑事项 11 不成立,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12答复:本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关于项目实施方案是直接能够反映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技术水平,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水平息息相关。质疑人所说的概念模糊未进行量化标准,方案中存在不合逻辑等已给予明确的具体的标准,并根据此标准进行了量化,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因此,质疑事项 12 不成立,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13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实践中,少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设定技术、服务要求时,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从而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这种做法是典型的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应当坚决禁止”。本项目技术需求中无任何一项技术要求是某特定供应商独有的,环卫市场上大部分厂家均能满足,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具有倾向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主要表现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这是典型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行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表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显不存在释义中所注明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如果评分办法的某项得分因素只有一两个供应商可以得到分数,这个因素就属于为这一两个供应商量身定做,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部国库司已明确,招标文件中作为得分因素的每一项技术参数需满足至少三个以上供应商,而不是招标文件中作为得分因素所有的技术参数结合起来满足三个以上供应商。本项目技术参数在设置前征询吸纳了有关专家意见。同时,考虑到各生产厂家生产理念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在保障设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各技术参数均给出合理的数据范围,不存在数据限制的情况,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经调查了解,本项目技术参数中作为得分因素的每一项参数可满足的供应商至少在三家以上,具备足够的竞争性,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质疑事项 13 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2022年12月26日,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内江市东兴区2022雾炮车采购项目汇总表”载明:四川都达科技有限公司总平均得分74.69,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总平均得分90.00,成都市宸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平均得分65.65。 2022年12月27日,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了内江市东兴区2022雾炮车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该公告载明: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290000.00元。
2023年1月3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提交《投诉书》。
2023年1月12日 ,四川 中锦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 投诉答复书 》。该答复 书 载明:
投诉事项一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在投标时或中标后要求投标人缴纳任何形式的质保金,而是在付款方式中约定质保期结束后,采购人在30日内支付成交金额的5%。投诉单位以《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为由,认为本项目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我公司认为是对该条款的错误理解,该条款明确规定是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而本项目未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投诉单位所引用的法律依据第二条不适用于本项目。
投诉事项二回复: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分因素量化的设置与本项目密切相关,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评审因素量化要求。
投诉事项三回复:一、投诉单位所说“多功能抑尘车车辆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缺乏竞争,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对待”,投诉单位所提供的事实依据无法证明其他厂家没有这个配置,且“配置有前鸭嘴、中置圆锥冲洗喷嘴”为选配配置,不属于本项目实质性要求或重要参数,各投标人可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情况对该项参数进行配置。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商务需求以及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定综合评审得出,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仅为其中一项评审因素,除此外还包括价格、履约能力、项目实施方案等,以择优为原则。且本项目技术需求的设置在采购需求确定阶段已完成,任何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均可自由选择市场上符合本项目技术需求的产品公平参与竞争。二、投诉单位所引用的财政部信息公告(第1623号),经查阅该案例的原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跟本项目完全不同,不具有参考性,不能作为认定本项目也存在此种情形的依据。三、同时,考虑到各生产厂家生产理念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在保障设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本项目各技术参数均给出合理的数据范围,不存在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的情况,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
2023年1月16日,采购人作出《投诉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明材料:
1. 内江市东兴区 2022 雾炮车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
2.投诉人《资格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文件。
3.评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4.《质疑函》、《质疑 回复 》。
5. 《 投诉答复通知书》、 《投诉答复书》。
6.内江市东兴区2022雾炮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0112022000145)投诉书。
7.其他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理由如下。
1.采购人在招标文件原文60页“2.付款方式:待市级补助资金到位后,通过验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且财政资金到位后付 95%,剩余 5%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采购人在 30 日内支付成交金额的 5%。投标人须不得晚于采购人第一次付款前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中约定质量保证金,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规定,故投诉人针对该部分的投诉成立。
2.内江市东兴区2022雾炮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一、投标人须知附表”载明:“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故不能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之规定,要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将付款期限约定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故投诉人针对该部分的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成立,理由如下。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2评标方法中约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确在4.3.2综合评分明细表“


”中使用契合度高、有利于等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成立。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决定 :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机关决定如下:
1.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2.责令采购人内江市东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