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润松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坤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就“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特殊困难老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项目”(N511011202200015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2023年1月28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
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3
投诉人称:
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文件中没有提供国家权威部门提供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利信服证明材料,只是简单的提了下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所谓“承诺函”,而“承诺函”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爱企查”及过往中标记录显示,中标供应商(四川鑫贝尔医疗养老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与本项目相关(居家适老化改造)的业绩与项目实施经验;同时从开标现场的标书厚薄程度来看,也没有有力的证明材料;其提供的相关方案内容可能存在与项目无关或存在不适用本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不完善、套用其他方案、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情况。然而在此项客观评分上明显高于其他响应供应商,涉嫌有意区别对待,并让其中标。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3:
经审查查明:
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7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
2022年12月22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2022年12月26日投诉人向四川坤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质疑内容为:
1.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四川鑫贝尔医疗养老管理有限公司)无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并谋取中标。
2.该项目评分中“服务方案”的客观分中评分量化涉嫌区别对待,有意让其中标供应商(四川鑫贝尔医疗养老管理有限公司)谋取中标。
本机关调查发现: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该项目评分中“服务方案”的客观分中评分量化涉嫌区别对待,有意让其中标供应商(四川鑫贝尔医疗养老管理有限公司)谋取中标。
投诉人于2022年12月9日获取采购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于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投诉人应于2022年12月20日之前提出质疑,投诉人质疑提起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已超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属于未依法提起质疑。
另查明投诉人所提出通过“爱企查”等查询网站为查询到中标供应商与本项目相关(居家适老化改造)的业绩和项目实施经验……。
本机关根据中标供应商(四川鑫贝尔医疗养老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逐一向合同签订的相关单位进行核实,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均为真实项目实施合同。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关于投诉事项3:与甲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具体参数,没有具体品牌型号,同时部分产品单价为区间价、事后价,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与争议性的合同单价,而且还有单列“搬运费、税费”等不合理情况。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投诉人所提交投诉书中质疑函内容可见,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并未对此项作出质疑,属于未依法提起质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明材料:
1.《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特殊困难老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项目磋商文件》。
2.投诉人投诉书、质疑函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3.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说明书。
4.四川鑫贝尔医疗养老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5.中标供应商相关业绩查询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处理决定:
通过内江市东兴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查询四川鑫贝尔医疗养老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并非虚假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投诉人未按法定要求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另所提及中标供应商(四川鑫贝尔医疗养老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问题,本机关均核实为真实业绩证明材料。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投诉人未在质疑函中对投诉事项3提起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未依法提起质疑,不符合受理条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3。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