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兴区 2023-04-07 00:00:00

四川益农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内江市正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2年1118日就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人民政府东兴区产业融合园区-郭北园区种植基地(肥料)采购项目”(N511011202200008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1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2022年12月6日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违反非单一产品采购应当设立而未设立核心产品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请依法裁定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人称:

本项目采购产品种类有三个(“生物有机肥600吨、复合肥料≥100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20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且整个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

被投诉人答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根据贵单位《投诉书》中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内容,我公司经过认真、审慎的核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依据项目实施的需求,制定了技术参数及评标办法等,据项目开展前期调查,与开评标过程证实,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清单均为重点采购项,佐证说明如下:

(一)该项目计划备案期间,因肥料类采购预算金额比重金额相当,即使最低采购金额已占预算资金的10%,所以三项肥料均为重点采购项。

(二)该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期间,经论证核实——本次项目中的采购成分均为肥料类,技术构成相同,市场反馈为同一品牌可同时生产本项目所有采购成分,开评标过程也证实这一结论,因此可视为单一产品,而不必设定核心产品。

(三) 开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第六章采购清单进行了品牌评审,未影响投标人的权益。同一品牌可同时生产三种肥料。(佐证资料附后)

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合规,未侵犯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等情况。

经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12日被投诉人发布了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人民政府东兴区产业融合园区-郭北园区种植基地(肥料)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2年11月10日被投诉人发布了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人民政府东兴区产业融合园区-郭北园区种植基地(肥料)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公告。

投诉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招标文件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违反单一产品采购应当设立而未设立核心产品的强制性规定。

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提起质疑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已超出法律规定合法提出质疑时限,属于未依法提起质疑事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明材料:

1.投诉书

2.被投诉人投诉答复书

3.《招标文件》

4.投诉人质疑函

5.被投诉人质疑答复

6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表

7.其他证明材料

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提起质疑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投诉人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其所提质疑已超出法定期限,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款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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