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区财采〔2023〕3号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涉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全区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政府采购涉企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企保证金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涉企保证金管理,规范收退流程,不得无故拖延退付,及时上缴不予退还、无人认领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巴中市财政局关于清退政府采购涉企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巴财采〔2022〕15号)等相关规定。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除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收取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严禁违规收取“报名费”“好处费”等行为。
二、严格执行全面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政策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巴中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通知》(巴财采〔2022〕7号)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已全面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请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务必于2月28日前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全额退还至供应商。
三、明确履约保证金收退原则
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四、限期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清退
(一)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收取保证金的单位(机构)负责相应政府采购涉企保证金的清退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于2月28日前将违规收取、未按规定退付等的保证金退还至相关供应商,对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二)收取保证金的单位(机构)要分年度逐一梳理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清理政府采购涉企保证金收缴和退还情况,包括保证金收取金额、退还金额、剩余未退还金额及涉及企业数量等,并于3月3日前将政府采购涉企保证金清理排查表(见附件)盖章PDF版反馈于区财政局采管股邮箱:1583437257@qq.com。
五、加强对涉企保证金收退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将于3月下旬对近三年来巴州区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保证金的清退工作开展抽查,严肃查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等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六、监督举报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监督举报。区财政局自2023年2月24日起常态开设举报邮箱:1583437257@qq.com,举报电话:0827-5282975,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巴州区政府采购涉企保证金清理排查表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