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
乐市财政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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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财政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平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202号2栋2单元3楼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17年7月30日,你公司受乐山市农村农村局(原乐山市农业局)委托,组织开展乐山市现代农业“一区六带”建设规划项目(项目编号:5111012017000573)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中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原乐山市农业局)以“北京南科大蓝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科大公司)综合能力强,前期对全市区划地图绘制进行编制,本项目需以地图绘制数据作为基础数据;四川融智绿色创新城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智公司)进行辅助配合,收集大量基础资料,熟悉地区情况,可以做到对该项目无缝对接”为由,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邀请南科大公司与融智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在开展该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工作时,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员明知该项目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仅未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反而在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时伪造、变造两位专家论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选择的采购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之情形,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情形,同时你公司还存在出具虚假论证意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案涉案项目采购文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四川平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并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在收到本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市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7日